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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 心 章 程
第一条 北京中朝友联国际经济文化交流中心(英文名称:Beijing China-korea Friendship Interflow Center of International Economy Culture,缩写BJCKFI;以下简称为中朝友联)为本单位在政府有关部门正式登记注册的全称。
第二条 中朝友联是从事综合性民间国际文化交流的全国性、非赢利的单位,具有法人资格。
第三条 中朝友联的宗旨是:在开展活动中,遵守国家的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各项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通过广泛的国际交流活动,加强我国人民与世界各国,各地区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好合作,促进我国文化、经济、科技、社会的发展,促进世界和平。
第四条 中朝友联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 中朝友联机构地址设在中国北京 。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第六条 中朝友联的业务范围:
(一) 致力于开展国际间文化艺术、科学技术、社会科学等领域的交流活动;
(二) 与各国、各地区的单位、专家、学者、知名人士建立交流与合作关系;
(三) 组织各种演出、展览、国际学术会议、讲座及友好访问等活动。

第三章 理事

第七条 中朝友联设理事会。理事会由社会各界有影响、有声望的老中青人士组成,为个人理事。每届任期四年,可连任。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单位的理事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单位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单位的意愿;
(三)在本单位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
(四)愿意积极参加经济文化交流活动。
第九条 理事加入本单位的程序是:
(一)由本人申请或理事会成员提名;
(二)经理事长会议讨论通过;
(三)由理事会或者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理事证书。
第十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参加本单位的活动;
(二)获得本单位服务的优先权;
(三)对本单位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。
第十一条 理事履行下列义务
(一)执行本单位的决议;
(二)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;
(三)完成本单位委托的工作;
(四)及时向本单位反映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。
第十二条 理事退出本单位应向理事会书面提出并交回理事证书。
第十三条 理事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长会议通过后予以除名。
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任免

第十四条 本单位的最高权利机构是理事会全体会议,其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理事;
(三)审核通过本单位的工作计划;
(四)审核通过本单位的工作报告;
(五)决定其他重要事项。
第十五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四年召开一次。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,须由理事长会议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十六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须有2/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、副理事长若干名、秘书长一名、副秘书长若干名、组成理事长会议。在理事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,行使理事会全体会议职权,领导本单位开展各项工作,其职权是:
(一)监督落实理事会全体会议的决议;
(二)筹备召开下一届理事会全体会议;
(三)负责理事会的换届工作;
(四)向理事会全体会议报告本单位的工作;
(五)讨论理事人选;
(六)领导本单位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七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八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八条 理事长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,须有2/3以上理事长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长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九条 本单位聘请总顾问、高级顾问、名誉理事,为中朝友联工作及交流项目提供咨询并参加有关活动。
第二十条 本单位的常设工作机构实行秘书长责任制,在理事长会议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。
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的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在本单位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理事长、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5周岁,秘书长、副秘书为专职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任期四年,可连任。
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,其不再兼任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会议;
(二)检查理事会全体会议、理事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。
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常设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;
(四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

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:
(一)国内外单位和个人的捐赠;
(二)有关方面的资助;
(三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四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的经费用于日常开支、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内的各项经济交流活动和事业的发展。
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完整、准确。
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。
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介绍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审计。
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三十二条 对本单位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长会议审议后,交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。

第三十三条 经本单位修改的章程,须在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后15日内,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完成宗旨或终止活动等原因需要注销时,由理事长会议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后,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。
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经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家《单位登记管理条例》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。

第八章 附则

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六日经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。
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全体会议及其工作机构。
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